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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村委会“状告”区政府 平谷区区长出庭

中国网东方IC 2015-01-31 07:07:46

北京一村委会“状告”区政府 平谷区区长出庭

  2015年1月30日,北京,平谷区区长姜帆出庭一起村委会告区政府的案件。姜帆在法庭上。东方IC

  因认为政府把自己村的土地划给了别人,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大辛寨村民委员会将平谷区政府诉至法院,要求其撤销已经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015年1月30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行政诉讼案件,平谷区区长姜帆出庭应诉,平谷区人民法院院长祖鹏担任该案主审法官。

  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上午9时30分,该案正式开审,姜帆和两名代理人一同坐在被告席上,法庭还追加了第三人北京盛丰行养殖基地为被告。据原告诉称,2014年9月初,区政府告知原告称,平谷区政府将原告村东平关路东南侧1亩多的土地划拨给北京盛丰行养殖基地使用。原告认为,该村自建国以来就使用该块土地,现在仍是该村使用,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土地所有权,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被诉国有土地使用证。

  对此,被告平谷区政府辩称,被告为第三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是法律赋予的职权;被告颁证行为并未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村民占用第三人土地,并不能改变国有土地的性质。同时,被告还指出,土地证自颁发至今已有20多年,原告从未提出过异议。平谷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土地已于1992年转为国有土地,在被告为第三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之前已由原北京市煤炭总公司平谷县公司使用,大辛寨村委会并非确定土地权属的行政机关,其仅以三位村民在涉案土地上建房为由主张被告颁证行为涉及其集体土地所有权,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大辛寨村委会未提供确凿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就涉案土地为第三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侵犯其集体土地所有权。综上,法院以原告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提起本次诉讼的主体资格为由,驳回了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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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汪晓为标签: 平谷区 原告 村委会 状告 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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