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真建说,他就是在这个路段被交警的流动雷达测速仪测出超速。2016年1月4日,益阳市民徐真建因超速接受了罚款100元、驾驶证扣3分的行政处罚。警方提供的信息显示,2015年12月29日9时46分,他驾驶的湘H2XR58号小汽车在益阳市迎宾路的团圆路口至龙州路路口路段超速,并被流动测速仪抓拍到了。当时他驾驶车辆的行驶速度为71公里/小时,超过迎宾路限定时速60公里的18%。
“我感觉自己被‘埋伏’了。”徐真建说,他平时开车一向稳妥,经过那条路时没注意到还有测速。为了通过汽车年检,他处理了罚单,但随后向处罚他的益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的上级益阳市交警支队提起行政复议。警方维持了原行政行为。
之后,徐向益阳市赫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9月5日一审败诉,案件目前在二审程序。
在诉讼过程中,徐真建发现了一些可疑情况。
益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行政诉讼答辩状称,其用于迎宾路上的移动测速设备是安装在制式警车上,由民警驾驶和操作的。其采集湘H2XR58号车辆交通违法信息电子监控记录证据照片的,是由无锡市恒通智能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恒通公司”)生产的测速系统,雷达型号为RAPIER II B,采集时该测速仪在湖南省计量院检定合格的有效期内。
同时,警方提交湖南省计量院出具的检定证书,标明该雷达测速仪的型号/规格:HIT-CQ,出厂编号:G12008061。